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罚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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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1:06

针对违反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保险机构,监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内容包括:

1. 停止经营违规险种;

2. 暂停办理新险种备案6至12个月。

若发现申报单位在使用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问题,且在两次要求修改后仍未改正,则监管机关有权废止相关条款和费率。对申报单位的处罚措施包括:

1. 不受理法律责任人出具的《法律责任书》,并要求更换法律责任人;

2. 暂停办理新险种备案6至12个月。

对于情节恶劣的案例,监管机关将额外采取以下措施:

1. 将该申报单位列为审查重点对象;

2. 未经监管机关核准,禁止使用申报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查时间不受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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