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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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西某(女)婚后与公婆住在一起在家照看小孩,老公因生计一直在外到处打工。婚后长期的分居让西某甚是不满,为了打发时间,她学会了玩各种社交软件。她和一自称范某的男子聊的十分火热,就忍不住约着见面。
见面后才发现,范某正在附近的街坊。二人都感觉相见恨晚,为了更好的交往,二人便商量着以后经常见面,并约定了地方。一次,二人刚约上发生了互动后,刚好被上山砍柴的公婆发现,当场就把照片发给了在外工作的孩子,西某老公看到信息立马就回家了。
面对老公花某的逼问,西某没有办法解释便反口说范某威逼自己,与其发生互动,并当着花某的面报警,很快范某便被抓获。公安机关迅速对范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经审问,发现这不属于QJ案,西某与范某系TJ行为。该行为涉嫌新型犯罪。
QJ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互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发生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提取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发现两人完全自愿,且为西某主动约范某发生互动,这也就说明西某在报警时说了谎。因此,本案中,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发生互动,是西某自已决定的,范某没有违背西某的意志,没有侵犯西某的自已决定权,故此,本案中范某不构成QJ罪,两人为TJ行为,不是刑法所规制的行为。
西某报警撒了谎,那么西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吗?在违法性层面,西某与范某本是TJ行为,西某却因为回答不了老公,便报警范某QJ了自己。其捏造了虚假事实,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违法性。在责任层面,西某具有诬告陷害范某的故意。故此,本案中西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但是本案中,小兰是自愿主动与男朋友发生性行为。而且警方在小兰的微信信息里面也发现了是女方主动要求发生性行为,其目的只是希望与男友复合,所以根本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事实情况是小兰在主动自愿的情况下与男朋友发生性关系。但她却报警称被男朋友强奸了。她的行为明显是捏造事实,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尽管小兰的意图是为了挽留对方,而不是真正告发男友。但是从法律层面看,诬告罪里面有一条重要构成因素,就是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法追究为目的。小兰告男友强奸罪正好触犯了这一点。所以小兰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行政拘留五天也是有理有据的。
结束语:俗话说的好,强扭的瓜不甜,更何况用违法的手段,法律可不是儿戏。本案中小兰最后不但没有挽留住爱情,自己还触犯了法律。卑微的爱情不叫爱情,现实生活中像小丽这样的女孩还有很多,谁都想嫁入豪门,成为有钱阔太太,难道嫁入豪门都能过得幸福吗?
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这是没有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女方有丝毫的不愿意行为或者想法,男方就应该停止其强迫行为。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这样的做法是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这两个人在发生关系的时候是属于你情我愿,并不属于强奸。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应该是诬告罪!热心网友 时间:5分钟前
这样的行为确实是构成了诬告陷害罪,但是情节必须特别严重,还是需要做出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