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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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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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15:58
根据2004年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安徽省制定本办法,旨在保护地质环境,减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震灾害防治另有规定。
各级政府需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建设、农业等也需履行相应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止灾害的责任,可举报违规行为。
预防地质灾害方面,行政部门通过宣传普及知识,调查划定易发区和危险区,制定防治规划和计划,要求在易发区采取预防措施,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禁止在危险区内易引发灾害的活动。
治理地质灾害遵循“谁诱发、谁治理”原则,生产或建设引发的灾害由诱发者负责,自然因素造成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需符合国家资质要求,并接受检验。
对于违法行为,如违规活动、擅自发布预报、拒绝检查等,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规定了行政复议和司法途径处理争议,以及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最后,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