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既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算违法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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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合同前还需要经过调岗和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为防止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公司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做健康检查。
2、办理工作交接。
3、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清偿债务。
4、退还员工证件及结清工资。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6、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7、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8、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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