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法律中世纪中后期西欧法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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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3:40

中世纪后期,西欧的法律发展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13世纪以后,地方的传统习惯法开始被系统编纂成成文法典,如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和《博韦习惯法集》,以及德国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等,这些私人编纂的法典体现了当时法律制度的发展。


罗马法的复兴在12世纪兴起,特别是在意大利,尤其是在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中心的地区。商人们和*开始重新研究并引用罗马法,以弥补其他法律的不足。这一现象促进了王权的强化,对西欧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和民族国家的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也反映了市民阶层与王权的联盟关系。


12世纪以后,教会法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以《格拉提安努斯教令》的编纂为标志,教会*的权力扩大,体现了罗马天主教会作为封建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的地位加强。


商法在11世纪前后随着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兴起而逐渐兴起。各地的贸易习惯和商事*判决共同塑造了西欧统一的商法,海商法典如《阿马尔菲表》、《海事法汇编》等相继出现。


在法律体系的萌芽阶段,英国法律与欧洲*国家有所不同。1066年威廉征服不列颠后,普通法开始形成,将各地分散的习惯法统一起来,这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尽管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英国法律保持了其独特的传统,形成了与*法系(如法国)不同的英美法系。


中世纪后期,随着*集权君主*的确立,西欧法律趋向统一,但地方习惯法的多样性仍然存在。查理五世时期的《加洛林纳刑法典》反映出封建贵族对统治的强化,其残酷的刑法和对教会、皇权的维护体现了那个时代的阶级斗争和社会背景。


扩展资料

泛指公元 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至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爆发前欧洲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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