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五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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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当涉及立案调查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完毕后,必须进行审理程序,这是第五章的重要内容。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审理过程可能在调查阶段就开始介入,以确保公正和效率。在案件移送审理时,需要提交一系列关键材料,包括:



分管领导对案件移送审理的书面批准
案件的立案依据
详细的调查报告,以及承办纪检室对调查结果的意见
所有相关证据材料
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及其书面意见和检讨
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审理结束后,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的复制件会被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由他们依据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通常情况下,处理决定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并根据党员处分的权限进行审批。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案件事实不清,审理部门会要求补充证据或进一步调查。对于公安或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涉及的党员,如果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纪检机关会直接审理,如有需要,会办理立案手续。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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