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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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3:19
为了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即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本办法旨在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值得注意的是,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收购)、安置、建设和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各地区应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2012年8月6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综〔2012〕60号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的计算与分配、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2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5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