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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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以及本省的具体情况,本条例应运而生,旨在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响应、治理和避让搬迁等活动,都将遵循本条例的规定,确保工作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职责,将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防治责任制。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灾害防范意识,全力以赴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则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相关防治任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整体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他部门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各自领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实施工作,共同保障防灾减灾的全面性。


对于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防治,并将其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而由采矿、工程建设等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则由责任方负责治理,承担费用,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确保责任明晰。




扩展资料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34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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