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政策...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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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补助资金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2010年补助资金已拨付地区财政部门。从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区经核定的年度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财政困难系数测算分配每个地区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城市棚户区基本上是我国工业化初期形成的简易住宅区,房屋破旧,环境很差。住在这里的职工群众多数是产业工人,长期以来为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目前收入仍然较低。据调查,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的棚户区住房约744万户,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不包括林区、垦区和煤矿)棚户区住房约114万户,其中大部分是低收入家庭、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家庭,有不少属于城市住房保障对象。


扩展资料

2012年8月6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综〔2012〕60号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的计算与分配、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2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5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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