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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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4:20
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需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指出,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以给予这些地区更多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要求各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与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需向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说明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同时废止。
附表包括:1.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2.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3.专员办审核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意见表。
2012年8月6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综〔2012〕60号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的计算与分配、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2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5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