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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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9:45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流程。依据第十二条款,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审核汇总,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给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分配时,会考虑地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性等因素,实行奖惩措施,适当增减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在5月31日前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下达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并将文件抄送专员办。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需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尽快将资金分配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上级备案。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需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平衡预算。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禁止挪用。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遵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各地区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改造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对年终结余资金较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将考虑减少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



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相应科目进行填列,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规。


扩展资料

2012年8月6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综〔2012〕60号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的计算与分配、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25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5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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