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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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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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18:54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西藏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区防雷减灾工作,承担规划制定、协调指导、技术研究与推广、防雷知识宣传、事故调查与鉴定、防雷产品监督与管理等职责。各地(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自治区成立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各地(市)成立相应机构,协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劳动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建筑物、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危险品仓库、通信设施、计算机网络、电力设施、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设施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实行资质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区外具备资质的单位到区内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需征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国家和行业防雷标准规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需纳入建设规划,专业防雷工程设计图纸需审核。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设计图纸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施工后,进行质量跟踪检测,工程竣工后由气象主管机构或授权单位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自治区、地(市)气象主管机构设立防雷检测中心,负责各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研究推广,逐步开展雷电灾害预报工作。定期检测制度要求易燃易爆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信、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负责结果,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发给合格证。雷电灾害发生后,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灾情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工程图纸审核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