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第二编 分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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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正)的第二编是关于分则的详细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以下是各章的主要内容概述: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将面临重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三条明确了分裂国家和破坏统一的犯罪,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涉及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罪行严重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资助此类行为也会受到惩处。




第一百零五条针对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罪行严重者同样可判无期徒刑,煽动此类行为的刑罚有所不同。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勾结实施上述罪行的,将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则涉及资助和叛逃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故意破坏公共财产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最高可至死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犯罪者将受到严厉惩罚。


第一百二十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则详细列举了涉及恐怖活动、劫持、破坏公共设施、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处罚从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列举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多条法律规定,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合格食品等,根据销售金额和危害程度,分别设有不同等级的刑罚。


最后,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上述罪行将对单位和个人责任人分别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本刑法内容已经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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