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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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小时前
为强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这里所说的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新旧建设中各类地下设施,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管道,以及人防和地铁等相关工程。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省级建设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中央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城市政府的建设或规划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主要由城建档案馆或城建档案室(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现有地下管线资料,获取施工所需的管线现状信息。
在申请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需向规划部门提交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以确保规划与现有管线设施的协调性。
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会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应提交的档案内容和具体要求,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6号,于2004年12 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全文共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