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孩子时,需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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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7:23

网友咨询:

由于小孩从半岁起一直跟我和父母同住,所以我争夺抚养权的几率大吗?探视权,他要求除了每月两天的探视,其余的节假日轮流。我想咨询,在法院判决小孩抚养权归我后,探视时间,他是否应该要征得我这个监护人的同意?

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曹露律师解答: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未对如何具体的行使探望权作出详细的规定,而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由当事人协商在先,法院自由裁量在后。

一般实践中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的时候,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但负有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还要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曹露律师解析:

基于身份权的产生,更多地以被动的义务形态出现的探望权利,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首先,探望权是一种法定身份权,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但在强调父母的探望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探望权作为父母照护权的内容更主要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应地,作为未成年子女应该享有探望父母的权利,作为成年子女应当承担探望老年父母的义务,未成年子女虽然没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具有一定的意识和情感,能够对父母的关爱做出本能的辨认。

所以说,在司法实践中,当当事人行使探望权时,对方不能阻止,并尽到协助的义务,除此之外,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探望权,另一方放弃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当一方以此为由拒绝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主张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拒绝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行为。

(3)被告享有为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和原告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抗辩权,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上阻止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理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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