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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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管理和促进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本办法旨在规范相关行为,确保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满足市民对知识的需求。具体目标如下:


一、目的:通过实施本管理办法,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其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能提升,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科学和文化知识的需求。


二、定义:公共图书馆被定义为政府设立的,向公众开放,收藏、整理各类书刊资料(如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公益文化机构,包括市图书馆、区县图书馆和街道乡镇图书馆。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设立、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管理机构:上海市文化局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的统一管理,区县文化管理部门则根据权限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图书馆管理。其他如财政、规划、人事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五、设置原则:根据人口分布和图书馆事业发展需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对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进行统一规划。特别地,少年儿童图书馆在条件允许时应独立设立,若无独立建制,则需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立专门的少年儿童图书室。


六、管理原则: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的方式,确保高效运作和专业服务。




扩展资料

(1996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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