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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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中,针对里弄和农村地区的图书服务,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需负责统筹规划本区域内的里弄图书室和村图书室的设立工作。具体的设立办法则由市文化局另外制定,以确保服务的统一性和合理性。


对于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规应用问题,根据第三十八条,市文化局作为主要的解释机构,负责解答和澄清任何关于本管理办法的疑问,确保其执行的准确无误。


最后,第三十九条着重提到本《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日期标志着对1987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的替代和废止,标志着新的图书馆管理时代的来临。




扩展资料

(1996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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