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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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5:02

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详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流程。首先,登记机关通过多种途径提供便利,如在办公地点公示办理程序流程图、发放免费文字介绍材料以及在线公开,确保使用单位能够轻松查询和了解相关要求,电子申报的选项也进一步简化了流程,提高效率。

登记工作需在规定时间内高效完成,包括受理、审核、登记和变更,避免给使用单位带来不必要的往返。对于大量登记的情况,登记机关可提供现场服务,直接在使用单位办理。登记信息管理方面,登记机关会妥善保存登记卡,并实时更新计算机数据库,实现实时动态监控。

发证后,登记机关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使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以便于他们对新增设备进行安全监察。上级登记机关会定期进行抽查,确保下级工作的规范性。

定期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会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检验结果和下次检验日期。不合格设备会立即通知登记机关。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如需继续使用,需申请临时监控,登记机关会注明“临时监控使用”的字样和期限。

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4或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及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注销并解体报废。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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