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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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0:38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以下内容: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以及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严禁任何其他单位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个人不得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管理单位管理。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做好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并经授权提供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在15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并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的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单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查阅单位应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查阅档案必须严格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泄露或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包括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造档案材料的行为,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行为,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同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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