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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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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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细化。第七章中,特别强调了省级和市级政府在条例实施中的职责权限。
根据条例,省人民政府有权力制定与条例相关的单项管理规定,以确保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表明省级政府在计划生育政策制定中有一定的自主决策空间,以应对地方特殊情况。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则被授权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些办法将针对各自城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确保政策在地方层面的有效执行。
条例的实施时间明确为2002年12月1日,取代了此前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这意味着新的条例全面取代了旧的政策,标志着江苏省计划生育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