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罪量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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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4小时前

自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偷税"这一概念不再存在于刑法体系中。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且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若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扣缴义务人如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若纳税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将按累计数额计算处罚。然而,如果纳税人已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受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妨害国家税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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