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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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2:30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二章详细阐述了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范围。以下是其中的关键内容:


第五条,问责情形包括: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工作失职导致重大事故或连续事件,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引发严重事故,滥用职权导致违法行政或群体性事件,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导致恶化,用人失察失误影响恶劣,以及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六条,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至第八条,问责方式包括: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加重问责的情节包括干扰调查、隐瞒事实、打击报复检举人等,从轻问责的情节则有主动避免损失、积极配合调查等行为。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干部将被取消当年的考核评优资格和各类先进评选,引咎辞职等人员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同等职位,一年后重新任职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上级意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尽职尽责,防止严重失职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


扩展资料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全文共四章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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