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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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2:19


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IFFA),是由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发起组成,以服务会员为主要任务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本会的宗旨是指导、服务、保护和协调会员企业的发展,推动会员企业横向联系,交流信息,协调关系,增进协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以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本会工作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由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行业业务主管单位,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上述单位及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宣传政府对外经济贸易运输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为会员提供发展规划参考;收集国内外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加强会员之间及与有关单位之间的联合,发展横向联系;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等国际组织及其成员进行交往,提高上海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国际知名度;与其他省市国际货运代理业进行交往,取长补短,互相促进;交流推广业务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提高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定行业行为准则,监督会员执行;处理会员投诉,协助改进;接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他部门委托的事项;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完成相关调查;代表本行业就涉及行业整体利益事宜与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开展交涉、谈判、协调;完成理事会授予的其他任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服务、咨询交流、举办培训、制定规划、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本会活动原则包括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本会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会员。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参加本会活动,优先获得资料和服务,要求协助研究解决重大课题,自由退会的权利。会员有遵守会章、执行决议、服从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工作、提供情况、信息和资料、按规定提供专业资料、报表、数据、按时交纳会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申明,并交回会员证,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会章的会员将受到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除名并公示。



外商代表机构符合条件可成为协会的联系会员,拥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参加本会活动,优先获得资料和服务,要求协助研究解决重大课题,自由退会的权利。联系会员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支持和承担委托工作,提供情况、信息和数据,按时交纳会费及费用。联系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申明,并交回联系会员证,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章程修改、会员大会终止等重大事项。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实施会员大会决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负责筹备和召集理事会,处理突发事件,批准新会员,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副会长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无刑事处罚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决议落实、签署重要文件的职权。秘书处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实施年度计划、协调工作、提名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资助、活动服务收入、利息和合法收入。经费需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调动或离职时办理交接手续。本会的资产管理需接受监督,并在终止前进行审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本章程由2003年10月15日第三届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于理事会,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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