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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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9:51
近年来,市场竞争领域扩大和竞争程度加深,违反竞争法律现象增多,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
《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同时,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公平定价、价格歧视和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此外,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组织不得滥用权力,制定含有排除、*价格竞争的规定,或设定歧视性收费、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价格。
国家*负责人强调,出台这两部规章,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有助于依法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促使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规范和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了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内容。
2010年12月29日,国家*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至此,对于价格垄断的判定、执法流程和执法权所属都有了比较清晰的规定,无疑构成了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化的藩篱,同时也有利于处于相对劣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