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审中心关于“申请人”共性问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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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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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天前
关于药品审评中心对申请人常见问题的答复:
1. 关于辅料和包装材料登记号注销:根据国发〔2017〕46号文件,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批已被取消。未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的辅料或包装材料,登记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自行申请注销。
2. 原料药审评转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已申请关联审评的原料药,如需改为单独审评,需在符合条件时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审评时限将重新计算。
3. 原料药登记主体变更:在审评期间,如因企业合并、分立导致原料药登记主体变化,如无技术变更,可通过补充申请进行主体变更,境内生产需保证实际生产企业信息准确。
4. 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登记人需承诺,审评期间如有境外监管状态变化,需及时告知监管部门。
5. 一致性评价指南修订:原指南于2017年发布后,随着新政策出台,启动修订,汇总了一致性评价的申请要点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6. 一致性评价规定:关于三年内完成评价的规定并非新规定,企业逾期未完成可申请延期,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评估认定后,可适当延期。
7. 一致性评价查询: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网址为cde.org.cn/hymlj/index。
8. 申请人名称变更:药物临床试验登记平台的“申请人名称”需与相关行政许可文件一致,不可随意变更,转让信息登记不影响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