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索赔中的不可抗力因素中,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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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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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06:03
1. 不可抗力因素通常指那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2. 这些因素可能包括自然现象,例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海啸,以及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困拆罢工和政府行为。
3. 恶劣气候条件通常不被视为不可抗力因素,因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见到这些风险。
4. 因此,恶劣气候条件通常不能作为索赔的理由。
5. 然而,极端气候条件可能会引发自然灾害,如山崩地裂,这些灾害超出了承包商的控制范围,应由业主承担风险。
6. 在合同管理中,明确约定异常恶劣天气的判别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所依据。
7. 例如,新疆冬季户外施工受到气温的限制,应明确规定何时因气温过低而停工。
8. 尽管新疆罕见降雨,但不可排除偶尔发生的洪水等极端天气事件。
9. 在工程项目索赔中,工程环境的变化不一定包括不可抗力因素的变化。
10. 在某项工程建设中,若施工过程中遭受不可抗力因素,如暴风雨的袭击,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承担。
11. 索赔报告中应详细说明损失情况,包括修复经济责任、人员伤亡补偿、设备损害赔偿和工期顺延要求等。
12. 不可抗力发生时,风险承担原则应遵循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
13. 施工单位在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相关方提出索赔,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可以索赔工期,但通常不能索赔费用,除非是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