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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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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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11:30
本文深入解析了与高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税【2015】6号等。
其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明确了集成电路的定义,强调了其体积小、重量轻、寿命长、可靠性高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工、民用电子设备、军事、通讯、遥控等领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条件和减免方式。
财税【2016】49号文第九条指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若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则应自首次符合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财税【2018】2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但必须在2017年之前设立。同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2018年起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