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第五章 血液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55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3:49

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对血液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市献血办负责加强血源管理,对献血公民进行登记并建立详尽档案,保障献血信息的准确性与可追溯性。



除采供血专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区从事人事采、供血业务,以确保血液来源的规范性与安全性。当采供血专门机构血源不足时,可经市献血办批准调配至特区外,确保血液供应的灵活性与高效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特区外组织、采购血液,以维护血液市场的秩序。



采供血专门机构对采集的血液,需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包括艾滋病病毒抗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和梅毒等,确保血液的健康与安全。使用合格的采血器材,确保血液质量。发出的血液需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以保证血液的追溯性与可识别性。



特区内医疗机构应使用采供血专门机构提供的血液,并合理利用血液资源,推广成分输血,提高成分血的临床应用比例,以优化血液使用效率与安全性。同时,严禁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冒用《无偿献血证》、《供血证》和用血凭据,维护献血与用血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