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违约用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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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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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12:32
违约用电行为是指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企业发现违约用电行为应立即制止。
对于以下违约用电行为,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需补交差额电费和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无法确定使用日期的,按3个月计算。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需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的基本电费,并承担3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需承担每千瓦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用电指标,需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5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需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需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2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需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5.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行为人需承担违约使用电费。居民用户需承担500元,其他用户需承担5000元。
6.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需立即拆除接线,并承担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