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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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7:49
行政垄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通过"排除"机制,即在特定交易领域中,限制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可能导致实际的阻碍或是潜在的排挤效果。其次,是"支配"作用,即对商事主体的权力进行控制,直接或间接剥夺其自主经营决策的权利。最后,是"妨碍"公平竞争,即存在对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不一定是已实际发生的结果。
从行为性质上,行政垄断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国家机关、授权组织或委托机构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做出单方面决定,如限制竞争的决策。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行政主体为广大的、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例如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和决定,这些往往影响不特定的市场主体。
抽象行政行为的垄断危害更为深远,因为现有法律缺乏直接针对这种行为的救济途径,相对人通常难以通过《行政诉讼法》寻求法律保护。相反,具体行政行为对经营权的侵犯,相对人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反垄断法需要区分这两种行政垄断,并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进行。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