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可分为哪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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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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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1、没约定保证期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长短为六个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债权人未能证明该书面通知系其与保证人订立的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对保证期间届满的其他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可分为哪几种情形?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1、没约定保证期间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长短为六个月。
2、约定且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且约定有效的,保证期间按照约定。例如,连带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6个月过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有几类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保证期满后认可债务但未订新保证合同的无需担责。
债权人与债务签订借款合同,并由保证人为债务人进行担保。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并偿还了部分借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应属于其自愿履行债务,并非以明示方式同意为债务提供新的担保。债权人未能证明该书面通知系其与保证人订立的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对保证期间届满的其他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