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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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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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4:40
我们通常将以缔结合同为名,行恶意磋商之实的行为视为缔约过失行为中的一类。
所谓的"假借",实质上并非真心希望缔结合作关系,它仅仅是作为一种幌子来吸引对方展开谈判,其真正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及对方在谋求签订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利益。
在此所提及的"恶意",意味着行为人假装正在积极磋商或谈判,但其实却带有明确的预谋,即有意采取行动故意对对方造成实际损失。
这种恶意必须包含以下两个层面的因素:第一,行为人内心深处无谈判意愿;
第二,行为人在行为上具备故意伤害或损害对方的意图和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