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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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6:15

南昌市的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划与建设规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需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湾里区和各县的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同样需编制本区域的燃气规划,但在实施前需得到市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已批准的燃气规划和计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变更需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七条)。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燃气设施的建设或预留用地应符合相应规划和计划。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管道燃气工程必须符合专业规划,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审批,相关部门在审批时需征求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湾里区和各县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工程不得转包(第九条)。施工过程会接受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验收,只有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才能向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特别在高层民用建筑中,城市管道供气是首选,如条件不具备,则需采用小区管道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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