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第五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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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8:50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双方决定设立专门机构,即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简称"渔委会")。渔委会由两国政府各指派一名代表及若干委员构成,其职责明确如下:


1. 渔委会负责协商协定水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事宜,向两国政府提出相应建议,以确保资源的有效管理。


2. 在渔业合作方面,渔委会负责协商两国间的合作事项,并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3. 根据协定第五条,渔委会负责制定共同渔区的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以及实施相关细则。


4. 根据第六条,渔委会每年确定各国在共同渔区作业渔船的数量,以维持公平和稳定的渔业活动。


5. 除此之外,渔委会还参与处理与共同渔区相关的其他事务,包括执行过渡性安排补充议定书中的职责。


6. 在小型渔船缓冲区内的渔业争议,渔委会将负责调解和处理,以保障渔业秩序。


7. 对于渔业纠纷和海损事故,渔委会提供指导性处理建议,确保公正和合理地解决相关问题。


8. 渔委会定期评估协定执行情况,每年至少举行一到两次会议,两国轮流主持,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以及时应对各种情况。


所有渔委会的建议和决定必须经双方代表共同同意,以确保合作的平等与公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维护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养护和持续利用北部湾协定水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加强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合作,根据国际法,特别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以下简称"北部湾划界协定"),经友好协商,在相互尊重各自在北部湾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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