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察机构与监察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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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的劳动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来负责,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监督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的执行情况
参与劳动保护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过程
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以确保公正和有效
对存在重大隐患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发放《劳动保护监察意见通知书》,以警示和改善劳动条件
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环境和条件进行持续的监测和评价,保障劳动者权益
对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行业知识水平

在这些机构中,设有劳动保护监察员,他们需具备一定的专业资格,如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五年以上的劳动保护工作经验。省、市、县三级监察员的选任和调动,须经过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名和任命,并在必要时征求上级部门的意见。


监察员持有《浙江省劳动保护监察员证》,有权在生产、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参与相关会议,查阅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任何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他们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改进措施或暂停作业,并迅速报告给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




扩展资料

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于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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