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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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的完好与安全,保障公路的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包括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指的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即公路路产)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同时,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水、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置检查卡、收费、罚款或拦截车辆的行为。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经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正;根据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公路路产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