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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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申请登记时,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负责企业法人登记工作,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需具备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和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数额及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等条件。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文件、证件,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企业法人改变登记事项时,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终止营业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并告知开户银行。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制度实行,应按照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登记主管机关不得扣缴或吊销。遗失营业执照后,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时,需缴纳相应费用。企业法人违法活动时,登记主管机关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法人合法权益。
企业法人违反规定时,登记主管机关可给予相应处罚,并可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触犯刑律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对处罚不服时,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登记主管机关需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触犯刑律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或从事经营活动时,需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新建企业需在筹建期满一年后,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无需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而制定的一个管理规定。该文件于1998年2月22日由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被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于1999年6月23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