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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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6:11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旨在防止传染病的跨境传播,保护人民健康。


该法规定,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及陆地边境口岸(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传染病的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国境卫生检疫管理。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物品均需接受检疫,未经许可不得入境或出境。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疑似或确诊检疫传染病时,需立即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并报告国务院,邮电部门需优先传送疫情信息。


在传染病大流行期间,国务院有权采取封锁国境或其他紧急措施。入境和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需在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行动。非口岸地点的船舶、航空器需向就近的检疫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除外。


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需立即报告,交通工具需实施消毒、除鼠等卫生处理。来自疫区或污染的物品需接受卫生检查。卫生监督部门会对口岸卫生状况和交通工具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如逃避检疫或违规行动,将受到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需严格执法,对于违反者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5月1日起实施,替代了195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扩展资料

检疫是风险管理的一种设施,是为了确认某种对象达到一定要求和标准的评定过程。当人类、动物、植物等,由一个地方进入另一个地方,为防带有传染病等,所以必须进行隔离检疫,尤其当地可能发生传染。为了预防传染病的输入、传出和传播所采取的综合措施,包括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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