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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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21:25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过程中,医疗机构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执业时,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置于明显位置,且只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进行医疗活动。

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佩带载有个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立即进行抢救,对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足的病人,应及时转诊。疾病诊断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

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在特殊情况下,经治医师可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医疗处置。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特殊诊疗情况,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正确管理药品。收取医疗费用时需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需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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