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02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2:11
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 16 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2:09
公民具有姓名权。改名字是自己的权力,已有曾用名就不能再改名了,这个说法从法律角度是不对的。接待你的那个民警如果不是法盲,估计就是嫌麻烦。找找关系吧。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2:12
是不可能会采纳的.现在来说说我的状况吧.户口本上.有一个曾用名,比如:陈可以改的,改名字要有理由,而且涉及很多问题,所以您要有充足的理由来申请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2:13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