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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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生保险的原因是因为人的生命或者是身体是没有办法确定价值的,而对于物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了事故之后,那么对于赔偿的额度也是可以依法的确定。一、为什么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生保险?
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二、代位追偿的实现条件有哪些?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代位追偿只会针对于财产保险,而不会针对于人生保险,对于物可以确定实际的金额,而人所受到的伤害是无法进行估计的,因此,保险公司也是专门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只要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之后,那么就有权利向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