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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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4:43

第七章 附则对税务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各个省级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权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规则,并在制定后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备案,以确保其合规性和适用性。

第三十六条强调了办法的执行时间,即从2011年3月15日起开始实施。同时,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对原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的正式废止,这意味着旧的举报管理办法将不再适用,新的检举管理办法成为处理税务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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