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有何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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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2:14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网友咨询: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的,应当向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发出要约。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应当以承诺的价格回购。
  律师补充:
  股票回购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回购股票的对象范围;
  (二)可能回购的最大股票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回购价格和可能涉及的最高资金总额;
  (四)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期限;
  (五)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确定的回购比例,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资金数额;
  (六)投资者开始申报时间和结束申报的时间,且申报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七)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发行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以下统称回购),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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