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的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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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1:56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依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及境外直接投资情况调整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以及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备案登记。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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