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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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广州市的生猪屠宰和产品流通管理有一项专门的规定,这是在第六章中详细阐述的。


首先,条例定义了生猪产品的经营者,涵盖三种主要类型:他们是生猪产品批发商,负责大批量的销售;生猪产品零售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以及销售生猪产品的超市经营者,他们在零售环节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关于实施时间,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意味着从这一天起,原有的管理规定有了新的调整。在此之前,即1997年12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条例》将被废止,不再适用。


总结起来,广州市的生猪产品流通管理通过这部条例得到了明确和规范,对各类经营者的职责和操作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旧法规的终止日期,确保了行业的有序运行。
扩展资料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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