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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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5:36

山东省的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中,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对违法行为的严格惩处。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取缔、罚款及可能的刑事责任。商务主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物品、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的3-5倍罚款,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有上限限制。

冒用或伪造定点屠宰证书的行为同样受到严厉处罚,依照上述规定进行罚款。定点屠宰厂或场点出借、出租或转让证书的,将被取消资格并没收违法所得。

生猪定点屠宰厂或小型场点若存在违规行为,如屠宰不符合规定、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等,将被处以罚款,严重违规者甚至会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对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处罚更为严重,包括罚款和取消资格。

对添加水分或其他物质的行为,同样严厉打击,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将被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定点资格。病死猪等不合格产品处理不当也会受到严厉处罚。

销售非定点屠宰产品或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将被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的严重后果。

此外,为违法活动提供场所或支持的个人和单位将被罚款,小型屠宰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产品也会被处罚。相关人员如未通过考核或未提供健康证明,也会受到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管任务时若存在玩忽职守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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