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贷款人与银行信贷决策者串通骗取贷款行为的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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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9分钟前

北京资深律师李长明以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为我们解析一桩复杂的案例。韩某和姚某联手虚构贷款,其中韩某明知真相却仍予以审批,这场法律争议的焦点在于姚某的法律责任。


对于姚某的行为,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姚某不仅构成骗取贷款罪,还可能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二种观点则聚焦于骗取贷款罪,认为这是其主要犯罪行为。然而,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姚某无罪,理由是他的欺骗行为与最终贷款的损失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通常,串通骗贷行为被法律定性为骗取贷款罪,这反映了立法对信贷资金安全的坚定保护。在实际责任划分中,银行人员与贷款人的角色至关重要:



如果决策者和一般工作人员都了解真相,可能面临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贷款人不直接构成犯罪;
若决策者知情,一般人员不知情,贷款人则可能被定为骗取贷款罪;
反之,若一般人员知情,决策者不知情,结果同上;
在所有人员都履行审查职责的情况下,均无罪。

具体到姚某的案例,提供虚假材料骗贷,即使银行决策者明知,但如业务负责人不知情且未对银行造成实质性风险,姚某可能不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实践中,案件的定性有所区别:有足额担保的骗贷可能被视为民间借贷;主动归还或签订还款协议的行为,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所有环节人员明知虚假仍签署合同,风险则由银行自行承担;至于“借新还旧”的情况,需要深入分析,如姚某无力偿还并加剧银行风险,可能被纳入刑事处理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的周甲准和黄勇两位作者在《人民检察》2022年第8期发表的深入探讨,为这一复杂议题提供了专业见解。


总的来说,贷款人与银行信贷决策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律对此的认定不仅取决于表面事实,更需考虑法理和责任归属。每个案例的剖析都是一次对法律边界的精确测量,为我们理解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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