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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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6:40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权利。那么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网友咨询: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张雪松律师解答: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张雪松律师解析: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产生,两者也可以并存。其区别主要在于:
(1)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标的物种类则没有*。
(3)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直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或者不能确立谁先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履行。同时履行的情形是不多的,正如我妻荣先生所言:“只是要求该权利行使之际对方的债务已在履行期而已 ,非谓须履行期自始相同”。对于履行期是否自始相同,同时届至,同时届满的认定,除了当事人间明确约定外,还应该考虑法律的规定和交易习惯。
本律师是合肥市十佳公益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近20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用工、刑事辩护等方面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