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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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致力于确保水质安全,其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水源保护措施。首先,第十九条规定,所有保护区的水质需严格符合国家标准,以确保居民饮用水的质量。
第二十条列举了二级保护区和备用水源区的严格限制行为,如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堆放危险废物,建设污染项目,破坏植被,以及从事如淘金、开垦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对于已有的相关设施,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拆除或搬迁。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了遵循第二十条的规定,还严禁建设与水源无关的设施,停靠无关船舶,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如种植、捕捞等。
第二十二条针对准保护区,规定了污染物排放需达到国家标准和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政府部门需根据水功能区要求确定纳污能力和排污限制,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保护标志的管理,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租给他人从事禁止项目,或破坏保护区标识。
最后,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政府的搬迁政策和鼓励措施,旨在逐步将保护区内的居民和企业迁往对水质影响较小的区域,同时优先支持无污染项目的开展和水源保护工程的实施。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经2007年8月11日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和安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