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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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第四章主要围绕培训展开,具体包括培训的机构、内容、方式及要求。根据规则,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或委托设置,必须满足教员数量、教材认可以及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这类培训机构能开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岗前和岗位培训,同时对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对民用航空气象用户进行针对性培训。培训内容和方式根据不同阶段的需求进行设计,确保培训效果。
岗前培训旨在使受训者具备独立上岗工作的能力,并通过理论、技能训练及实习,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而岗位培训则侧重于更新、补充及扩展知识技能,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教员则需通过民航总局指定,具备相应的航空气象人员执照、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专业领域的高业务技术水平以及较强的教学能力。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培训,以确保其知识与技能的持续更新。此外,民用航空气象预报人员每年需投入至少20个工作日用于天气回顾、分析重要天气过程及总结预报经验,以提升预报准确度。同时,为了熟悉航线地形、地貌及天气特点,以及检验预报效果,预报人员还需定期加入飞行机组进行航线实习,每年至少2次。
综上所述,该规则强调了培训在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中的重要性,通过构建有效的培训体系,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从而提升航空气象服务的整体水平。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于2005年6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7月27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内容、管理机构、服务机构、质量体系;工作人员的培训、执照;以及关于航空气象的探测、相关预报和航空气象的资料、技术;另附相关法律责任等。